投资机会
赤道几内亚拥有较高的天然气储量潜力,但需要外国投资者的参与和资本投资的公平税收制度。鉴于目前的天然气储量、现行法规、国家的持续增长以及国外市场的结构,任何投资者押注赤道几内亚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加速发展都是可行且有利可图的。该国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平衡和理想的盈利能力。
投资法律框架
投资法律框架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坚定致力于加强对私营部门的支持和保障,因为它认为私营部门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框架。作为我们对持续发展计划承诺的一部分,我们想提醒您可享受的好处,以便您能够以尽可能最好的方式经营您的业务。基于中部非洲海关和经济联盟(UDEAC)共同投资法规定的精神和标准以及在实施11月17日关于外国资本投资的第10/1979号法令和第7号法令中积累的经验/1985年6月1日关于赤道几内亚投资特别框架规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必须采取经济措施鼓励和促进私营企业的经营。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外国资本投资法》第七条规定: 除第五条规定的现行负面清单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依照本法批准项目的公司将自动享受以下优惠: 为了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企业将受益于所得税税基的减少,金额相当于支付给本国雇员工资的50%。本段规定的百分比将继续有效,并在十八年内保持不变。 对于国家人员的培训,公司将受益于所得税税基的减少,金额相当于公司国家员工培训非工资成本的200%。 为了促进非传统出口,公司将获得信用证书,可用于支付相当于公司非传统出口账户中商业银行收到金额的 15% 的任何税收和/或关税义务。在出示出口证书并将由此产生的资源输入该国后,经济和商务部将向受益公司颁发信用证书,该证书可以以第三方为受益人背书,金额为的激励。本段规定的百分比将继续有效,并在十八年内保持不变。 依照本法批准项目的公司,可以免除: 进口或出口的任何许可证先决条件。 通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任何“临时”关税。 必要时,计划部将对无需许可证即可进出口且免征《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外资投资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关税的产品进行认证。 - **第 12 条**。根据国际公法规定的义务,国家承诺保障境内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和公正的工作。因此,国家不会征用或干涉他们享有权利,也不会违反与他们承担的合同义务,除非它出于公共利益行事并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公平和充分的补偿。执行本法批准项目的公司的外籍雇员及其家属将在赤道几内亚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保护。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批准的项目,可以将公司以股息形式支付的净利润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第 14 条**。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与根据本法批准项目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将尽可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解决。如果此类争议在请求协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给该国法院;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用尽国内救济后,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它将按照索赔人选择的以下方法之一建立和运营: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签署的投资保护条约。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或仲裁协议。 1965 年 3 月 18 日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政理事会于1978年9月27日批准的《补充机制》,适用于当事一方不遵守前款所述公约管辖权要求的案件。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承诺根据本法接受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仲裁法院的管辖。 注:有关本《外国资本投资法》的更多信息,请联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计划和经济发展部。